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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我的时间、精神、精力及高额的学费。使我受到了巨大损失。 我在伦敦的生活方面,经过我在伦敦生活的两个多月及有关部门和家人在国内、外的调查了 解,发现我们是被骗了。我在伦敦的实际生活费用学校每日付给每个学生住宿家庭仅有6 8英镑不等,有的家庭甚至还要少。我的第一个家庭每天只付六镑仔细计算可知,若按e f 每月镑退费计算,36周计算共计镑约合美金元与我实际交付的8400 美元生活费相差美元。这些钱都被ef暗扣了,变成了ef的服务费,这些真实情况在我 们赴英之前是根本不知道的。因为我们在国内签约时,已向xx公司缴纳了10000元人民币的e f学习服务费。 我们本是去英国留学的,英政府有规定,六个月以上自然有医疗保险。ef又强行给每个学生 购 买旅游保险640美金,否则就不给签证。而我在英国出了险也没有得到理赔。请问旅游保险 有一年的吗经与中国的多家保险公司了解,根本无法确定是否购买了此份保险。我多次与 瑞士及马来西亚保险代理联系均没有任何回音。我对此持有怀疑。 由于课程及生活的恶劣,使我无法坚持继续学习,为声讨ef、 xx联手欺诈行为,我于12 月5日回国要求讨回公道,对这两家公司利用卑鄙手段来骗取中国留学生的钱而感到愤恨。 留学是中国加入to人才的需要,当我刚为成年人之时,就先看到成年人如何欺骗。做人应 该先学诚实,学习是为做高素质的人奠定基础,可你们这些大人却以违法、违规的暴利、欺 诈手段赚黑心钱,你们不觉得亏心吗 8 想看书来

    笔者仔细调查发现ef诸多疑点2

    我们不能忍受某些可耻的中国人帮助外国人骗取中国人的钱。 2002年1月18日上午,笔者就李杰案电话采访xx公司总经理杨女士时则 拒绝回答涉及此案的问题。她说“昨天和今天,我都在开会,不便说。我现在不便回答任 何问题,很抱歉”随即挂断了电话。ef公司的代理律师张晓光先生在电话中表示,其一 ,原告起诉的主体有问题,ef公司北京代表处不能作为被告;其二,问题的产生有多方面 的原因,很多都是文化方面的差异;其三,ef的态度还是比较积极的,目前还没有发现有什 么问题。 8

    原告在法庭被指控“四大欺诈”行为1

    原告的律师高玉满先生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表示,在现在的中国留学市场上,中介公司给留学 生设置了很多非常可怕的陷阱。一旦出现诉讼,中介公司应该与留学的学校共同承担责任。 原告律师在法庭上是这么告状的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受本案上诉人李杰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接 受 委托后,我们走访了相关当事人,认真研究了案情,特别是通过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对本 案有了更详细的了解。现依据法律和本案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我们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ef公司与xx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这是解决本案其他 问题的关键所在。本案中,ef公司与xx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一、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有关商品或 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22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 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的商品或者服 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 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 认定为欺诈行为。”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规定“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商品以 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商品中,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9 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14条列举了15种欺诈消费者 的行为,其中第一种为“以假充真”,第二种是“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第13种 为“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从事经营活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第14种为“发布虚 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我们都知道,合同行为分为订立合同的行为和履行合同的行为。从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可以明 确看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都可能出现欺诈行为。因此,欺诈行为可以分为三种 一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三是贯穿于合同全 过程的欺诈行为。订立合同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包括发布虚假广告、虚假现场说明等,其目的 是诱使一方当事人签订违背真实意愿的合同,其表现为虚假情况,宣传、现场说明等与 实际情况不符。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包括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其表现为合同的履 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贯穿于合同全过程的欺诈行为主要是不以真实名称经营 或服务。 因此,对合同当事人故意行为是否存在欺诈的认定,应当分为三种情况。对合同当事人订立 合同过程中的行为,应当将其通过宣传、现场说明等形式的情况与实际情况相对照,二 者不相符合即构成欺诈;对合同当事人履约过程中的行为,应当将其履约行为与合同约定相 对照,二者不相符合即构成欺诈;对合同当事人贯穿合同全过程的行为,应当将其对外宣称 的名称与其真实名称相对照,二者不相符合即构成欺诈。 二、ef公司与xx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 我们再来研究一下本案中ef公司与xx公司的行为,至少有四种与法律法规规定的欺诈行 为相符合。 第一种行为以假充真,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服务 xx公司与上诉人签订的留学服务协议书的内容是赴“ef国际语言学校”留学的相关服 务,xx公司的交费账户是“ef ngua

    原告在法庭被指控“四大欺诈”行为2

    ”的账户,上诉人收到的 是“ef国际英语学校伦敦ef ternationa schooengish, ondon ”的入 学通知书,与xx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的是“ef  ngua ”,xx 公司的服务既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也不能证明上述机构或学校是合法的教学机构,一 审中也仅有我国驻英使馆对ef ngua schoos iited的认证。 该事实有留学服务协议书、入学通知书、ef公司与xx公司的宣传资料、xx公司在 一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英国大使馆教育处致北京市、上海市教委函复印件为证。 第二种行为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xx公司在相关报纸上发布了关于留学信息广告,广告中声称,“ef大学预科课程,轻松直 升英国大学”。而实际情况是,“ef国际语言学校”只是语言教学机构,根本没有大学预科 课程。 第三种行为对留学情况作虚假的现场说明。 在xx公司组织的招生说明会和行前说明会上,ef公司的工作人员对“ef国际语言学校” 的情况作了说明,这些说明都是虚假的。  第四种行为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服务 在xx公司组织的说明会上,ef公司的工作人员对“ef国际语言学校”的情况进行了说明 ,而他们并不是以ef公司的名义,而是冒用“ef国际文教机构”“ef国际语言学校”的名 称。  总之,ef公司与xx公司故意告知上诉人虚假情况,诱使上诉人做出了错误意思,其行为 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关于欺诈行为的规定。ef公司与xx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ef公司与xx公司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对上诉人的欺诈行为。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商品及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 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 的费用的一倍。”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ef公司和xx公司共同以虚假广告、虚假的现场说明误导上诉人,使 上诉人做出了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选择。对上诉人因其欺诈而遭受的损失,ef公司与xx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8 想看书来

    被告用“婚介所”开脱责任

    2002年月2日,中介公司的代理人张律师就此案向笔者谈了自己的看法,他首先强调无论李 杰的权益是否受到了侵害都和xx公司没有任何关系,xx公司没有进行任何欺诈活动。他 说,作为中介公司不可能断定李杰是否在国外挨饿,如果其权益的确受到了侵害,公司也主 张李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但是xx和ef之间只是一种代理关系,和李杰之间是一种留学 服务关系,xx的责任十分明确。张律师对笔者分析,以前大家都把留学看得很神秘,但是 完全可以把留学中介比喻成婚姻中介,你不能因为种种原因到离婚后再回头来状告婚介所。 同样,李杰建立了入学关系后,xx的中介作用也就完成了。因此,李杰在这起诉讼当中告 错了对象,从程序上是错误的。 被告虽然赢了官司,但是,其名声同样遭到了严重的影响。他们自己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看 看北京某家媒体的一段报道 被告一 ef中国法律顾问说文化差异造成彼此误解 ef中国法律顾问解释说,ef成立于1965年,迄今为止有37年的历史。目前,ef成为世 界上最大的语言国际机构。从1994年进入中国以来,每年ef都送4000名中国学生到英国、法 国、爱尔兰、德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家学习。李杰的诉讼案是目前为止ef的第一例法律 诉讼案。因为,ef在中国的员工都亲身经历过海外学习、工作。所以,对李杰所作的陈述都 感到吃惊,甚至震惊。ef之所以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就是因为已经注意到越来越多的 中国人都有出国留学计划。但是,文化差异的问题已经越来越凸显出来。ef曾经为德国、法 国、意大利、瑞典、芬兰、挪威等西方国家学生去英语母语的国家,英国、美国、加拿 大、澳大利亚等其他西方国家留学的服务。结果,即便同样在西方社会里也存在巨大的文化 差异,更不用说东西方文化差异更大。 被告二 ef副总裁建议中国留学生需入乡随俗 前不久,ef国际语言学校副总裁菲利普约翰逊hii johnn取消了全家的圣诞节休 假计划,特为此案飞抵北京约见了京城媒体。约翰逊副总裁告诉记者,中国学生在海外所面 临着一些跟别的国家相比非常突出的问题 第一,相对而言,中国学生的生活自理能力比较差一些。相比别的西方国家来说,他们的语 言程度稍微差一点,特别是在他们刚刚到达英国的时候,这样阻碍了他们跟学校、寄宿家庭 的沟通。而这往往是造成一些问题的第一步。 第二,文化上的差异。相对于别的国家而言,中国学生不是很喜欢主动把问题说出来,或者 很 主动跟别人沟通,总是希望别人能够主动来询问他们的问题,他们过得怎么样,是不是吃得 好。一旦碰到问题,他们比较倾向于首先打电话跟自己的父母抱怨。很多寄宿家庭打电话告 诉我说,很多中国学生把自己关在房间里面,也不出来跟别人沟通,也不告诉别人他在想什 么,也没有好奇心了解一种新的文化,或者融入一种新的文化,把自己封闭起来。 第三,社交方面,中国学生除了不喜欢跟别人主动沟通之外,在一些口头用语上面不是最礼 貌。比如,在英国几乎每个人一天到晚都不停在说“谢谢”和“请”这两个字,很多中国学 生不善于表达感激,或者没有这样一个礼貌用语的